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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裁聲字第 119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1192號聲 請 人 李念慈

林美麗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872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如主張裁判理由有漏未審酌之缺失,或另有主張陳述而聲請補充裁定,均屬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建築法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4號判決駁回,復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284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不服,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裁字第250號裁定、101年度裁字第680號裁定、101年度裁字第1222號裁定、102年度裁字第585號裁定、102年度裁字第1867號裁定、103年度裁字第1227號裁定、104年度裁字第614號裁定、104年度裁字第1872號裁定、106年度裁字第1023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今聲請人復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87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有裁判脫漏情事,聲請補充裁定。

三、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裁判脫漏,應就原狀聲明補充裁定。又聲請人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提出再聲明異議狀,已聲明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227號裁定未將本案交由102年度裁字第585號裁定之承審法官,闡明及確認其認定是否合法或有無錯誤、遺漏;本院104年度裁字第614號裁定再予扭曲誣為聲請再審,違背職務云云。

四、本院查:聲請人係不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614號裁定,於104年4月16日對該裁定聲請再審,而經原裁定以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與法不合,而予駁回,並無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裁判脫漏之情事。至聲請人主張原裁定漏未審酌、裁判其103年9月17日提出之再聲明異議狀,亦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裁字第614號裁定駁回,其本件聲請補充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黃 淑 玲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裁定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