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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裁聲字第 12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黃典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英文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94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第307條之1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至若裁判並無上開顯然錯誤之情形,僅係聲請人另有主張或陳述,據以聲請更正者,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依憲法第15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4條之1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中低收入戶不足基本生活所需之資力,當然無資力支出新臺幣1,000元,何況行政訴訟為二審,需要支出二審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94號裁定牴觸憲法第1條、第7條、第15條、第62條、社會救助法第1條、第2條、第4條、第4條之1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等規定,為確定無效暨類似誤寫、誤算之情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更正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94號裁定主文准於訴訟救助等語。惟上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遽予聲請裁定更正,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程 怡 怡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陳 秀 媖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