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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裁聲字第 13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132號聲 請 人 莊清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間有關考銓事務事件,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6年度抗字第45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卻未對「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一事,為任何釋明,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是其聲請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帥 嘉 寶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建 邦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