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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裁聲字第 43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439號聲 請 人 李彥川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考績事件,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6號卷宗內關於經相對人核定為不可閱覽之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已規定準用者外,與行政訴訟性質不相牴觸者,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卷內文書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將致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法院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此乃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

二、緣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考績事件,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案號:107年度上字第66號),並向本院聲請閱覽上開案卷內經相對人核定為不可閱覽之卷宗資料,其聲請意旨略以:該資料並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各款所定不可資訊公開之事由等語。經查,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6號事件之案卷中,包含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95年10月3日(95)公申決字第0281號再申訴決定擬辦之文稿、準備或審議之文件、相對人所屬人員人事異動之資料、94年年終考績會會議紀錄暨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或與考績表之相關紀錄與書證等,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0條既明定有關考績事項屬業務秘密事務,如將之公開或提供,有致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受重大損害之虞,是聲請人聲請閱覽該部分文書,依上述規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蘇 嫊 娟法官 江 幸 垠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裁判案由:考績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