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裁聲字第 68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681號聲 請 人 呂建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173號),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選任李文平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17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8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選任吳秋樵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嗣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20日具狀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上開裁定所示之地址,遞出3封信請求吳秋樵律師到監律見,諮商案情及請求律師閱卷,作為上訴理由狀之攻擊防禦方法。吳秋樵律師收信後,已讀不回,亦不律見,可向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調閱受刑人發信書信簿,有載明聲請人有寄3次信給吳秋樵律師,確實已收不回。就此,聲請人之訴訟權遭本院選任之律師剝奪,故聲請本院准予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更改李文平律師為本案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等語。又吳秋樵律師雖未對於本件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表示任何意見,惟聲請人既與原選任訴訟代理人吳秋樵律師間已無信任關係存在,自難維持以互信為基礎之委任關係。爰參酌聲請人聲請狀之意旨,選任花蓮律師公會李文平律師(住址:花蓮市○○路○○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蘇 嫊 娟法官 鄭 忠 仁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