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629號聲 請 人 陳美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2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判字第796號事件之案卷,惟查,本院104年度判字第796號事件係陳祚昌、陳永順、陳勇安及陳美慧等4人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之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至聲請人則非該事件之當事人,即係第三人,然其聲請閱覽該案卷,並未經當事人同意,亦未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依上述規定,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