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721號聲 請 人 大陸地區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胡柏山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維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03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就維渥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渥特公司)所有之註冊第00000000號「Vivo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申請廢止其註冊,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以(106)智商40025字第10680346800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009類商品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下稱原處分),維渥特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其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間,而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維渥特公司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智慧財產法院(下稱原審)認其起訴不備要件,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維渥特公司遂提起抗告,聲請人主張其為廢止申請人,倘原處分遭撤銷,將導致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而請求於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03號事件為訴訟參加。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商標廢止案之申請人,智慧局准其申請而作成系爭商標應予廢止之原處分,維渥特公司不服,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原處分如經撤銷或變更,聲請人因原處分取得之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其聲請於上開訴訟事件參加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姜 素 娥法官 林 欣 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