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024號抗 告 人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55人間聲請補充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帥 嘉 寶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建 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