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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裁字第 211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2112號抗 告 人 王曉清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等間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7年8月24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8月28日送達;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年8月16日107年度裁聲字第79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7年8月2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蘇 嫊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