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354號聲 請 人 翁金燦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900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就退還裁判費之聲請,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及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900號裁定(下稱「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依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808號裁定補繳裁判費1千元,惟因該裁定錯誤,不應徵收裁判費,爰請求退還其所繳納之裁判費1千元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本應繳交裁判費1千元,本院並無溢收情事,則其聲請退還,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程 怡 怡法官 張 國 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