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463號聲 請 人 李權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間重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52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緣聲請人所有嘉義縣○○鄉○○○段○○○○○○段○000○號(重測後為東石段38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嘉義縣101年度辦理東石鄉地籍圖重測區內土地,於重測期間經嘉義縣政府通知辦理地籍調查與定期協助指界,因聲請人不同意協助指界結果,乃另行指界,與毗鄰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不一致,致產生界址爭議,嘉義縣政府爰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準用第59條第2項規定辦理調處事項,並由嘉義縣朴子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調處結果無法達成協議致生相關爭議當時尚在法院審理中,故嘉義縣政府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以府地價測字第1010356994號函(下稱嘉義縣政府101年11月29日函)通知聲請人表示:「……二、……惟本案系爭土地已訴請司法機關審理,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另行通知調處。」另嘉義縣政府辦理上開地籍圖重測結果於101年9月17日以府地價測字第1010310496號公告時,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16點規定,將系爭土地附記「……七、下列土地尚無重測結果,正依法處理中○○○鄉○○○段……及頂東石段389、390、391……。」於公告事項中,並於公告期滿後,相對人依上開執行要點第25點規定應按重編之段別、地號記載於登記簿之標示部及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重測前面積及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字樣,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嗣聲請人於103年10月27日及同年11月18日以侵害其所有權,致其無法完整使用、收益及處分為由向相對人請求國家賠償,經相對人以103年11月21日朴地測字第1030008462號函復拒絕賠償,聲請人不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聲請人又於104年8月3日向相對人申請撤銷上開賠償理由書與101年11月2日朴地測字第1010007553號函等地籍重測公文、會議紀錄、調處書及調查表等其相關資料,案經相對人於104年8月6日朴地測字第1040005662號函復說明二表示:「本案正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國字第4號國家賠償案審理判決中,待判決結果再依判決結果辦理。」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52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原確定裁定未審究聲請人訴請撤銷者係該等公文書依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110條第1、3項規定,而構成行政處分要件之事實,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又原裁定與原確定裁定均以嘉義縣政府101年11月29日函為據認定事實,然聲請人從未與鄰地發生界址爭議,從無界址爭議相關案件繫屬法院,相對人及嘉義縣政府無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及第59條第2項規定,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爭議協調及調處程序為處分,偽載系爭土地之重測相關公文書,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為裁判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之情。又關於99年土地複丈事件及101年地籍圖重測事件,有多項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且如經斟酌、使用該等證物,聲請人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原確定裁定未為審酌,而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之情等語。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抗告所陳難認有理由,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淑 玲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蘇 嫊 娟法官 沈 應 南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 鈺 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