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689號抗 告 人 楊鈞翔上列抗告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430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程 怡 怡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胡 方 新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