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719號抗 告 人 楊鈞翔上列抗告人因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299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11日送達;又本院審判長於107年4月10日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抗告裁判費之裁定,於107年4月1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法官 江 幸 垠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蘇 嫊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