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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裁字第 80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805號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江永盛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江福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南區區公所間有關祭祀公業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1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南區區公所間有關祭祀公業登記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相對人就聲請人申報之祭祀公業江永盛規約予以備查。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民國104年7月15日104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聲請人未上訴而告確定。嗣聲請人認為爭執之規約,於其與第三人江志鎮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6號確認祭祀公業規約無效事件,經民事判決確認合法有效,於106年6月13日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認為再審逾期,於106年9月7日以106年度再字第1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3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為事務備查,相對人未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辦理,並誤導原審法院做出錯誤的原審判決,更因相對人誤導聲請人將進行調解,導致聲請人錯失上訴之機會,實有違誤,請給予聲請人重新審理之機會等語。經核其聲請意旨,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或重申其為前訴訟程序裁判所不採之主張,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聲請逾期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