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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上字第 824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08年度上字第824號上 訴 人 南投縣政府代 表 人 林明溱訴訟代理人 季嘉尚

高蓉棻曾惠娥被 上訴 人 中國青年救國團代 表 人 吳清基輔助參加人 銓敘部代 表 人 周志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銓敘部應輔助參加本件上訴人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之退休公務人員謝金聲,前經銓敘部審定自民國100年7月2日退休生效,而其自67年8月至80年1月參加被上訴人(89年更名前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專職人員公教人員保險投保年資計12年6個月(下稱系爭投保年資),於退休時經銓敘部採認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下稱優惠存款)年資,並據以計算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嗣銓敘部依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4條規定,以107年4月3日部退五字第1074342613號函(下稱銓敘部107年4月3日函),扣除其已採計之系爭投保年資後,重行核計其優惠存款金額,並自107年5月12日起,改依重行核計之優惠存款金額計息。上訴人爰依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5條規定,及銓敘部107年4月3日函審定結果,以107年5月21日府人退字第1070109409號函(下稱原處分),命被上訴人返還謝金聲自退休生效日至107年5月11日止溢領之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979,726元。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並全額繳納原處分命其返還之979,726元,嗣經銓敘部駁回其訴願後,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979,726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979,726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本案上訴(另被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即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訴請給付利息部分〉,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

三、經查,銓敘部為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之法制主管機關(第3條規定參照),本件涉及社團年資處理條例之解釋與適用,故有由銓敘部輔助上訴人進行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曹 瑞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