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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上字第 90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08年度上字第903號上 訴 人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綉氣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德商戴姆勒有限公司代 表 人 Christoph Vogt

Sven-Eric Widmayer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蔡昀廷 律師童啟哲 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03號設計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上字第903號設計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10年2月4日智院駿110技協2字第110000043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裁判案由:設計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