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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裁字第 175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758號原 告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明星原 告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明星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宋秀玲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代 表 人 江錫麟被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代 表 人 陳宏達被 告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代 表 人 蔡新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合憲判決抑違憲判決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107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行政訴訟法第2條所言法律別有規定,例如司法院大法官所為解釋憲法或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即屬之。蓋司法院依憲法第78條規定,具有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司法院大法官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行使釋憲權。是如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自非屬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之事項。而此非屬行政訴訟審判權限之事項,係無從命補正,受理之行政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及同號裁定,涉及枉法裁判,經本院102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及102年度裁字第1167號裁定駁回,及分別提起再審,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4號裁定駁回,本院107年度裁字第777號裁定駁回,均為違憲裁判,嚴重剝奪原告代表人之財產上之法律利益,原告曾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國賠字第1號拒絕賠償等語,並聲明:1.聲請行政訴訟聲請合憲判決抑違憲判決狀。2.聲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本院102年度判字第504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6號裁定;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167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4號裁定;本院107年度裁字第777號裁定,涉及合憲判決抑違憲判決。經核原告係對於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惟本件請求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限範圍,茲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且係無從命補正,且非屬得移送之範圍,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林 妙 黛法官 胡 方 新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