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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裁字第 178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785號聲 請 人 陳韻好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等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96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下稱三重分局)以民國104年3月4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4327292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下稱系爭函文)移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偵辦,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50日。聲請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04號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系爭函文,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於本院108年度裁字第291號裁定(下稱前確定裁定)駁回後,復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108年度裁字第96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後,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因投資關係糾紛,聲請人遭員警陳盈靜用手銬銬住雙手,並翻轉手銬折磨聲請人,而三重分局聯合用假證人,並剪接假影片來使聲請人之妨礙公務罪成立云云。經核,聲請人所表明之再審事由,無非說明其對刑事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對前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未據敘明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規定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曹 瑞 卿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裁判案由:刑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