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873號抗 告 人 經濟黨代 表 人 張采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政黨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又提起撤銷訴訟,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行政處分之目的,在於對行政與人民間的法律關係,作成實體的規制。所謂行政處分,是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三、本件相對人為宣導民國106年12月6日公布施行之政黨法規範新制,訂於107年1月30日辦理說明會,並以107年1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711002811號函(下稱107年1月11日函)請各政黨派員參加。抗告人認為,政黨法關於政黨設立、財務、對政黨之廢止備案、罰則及政黨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應補正規定等規範內容,將嚴重損害抗告人之權益,不服相對人107年1月11日函,以該函認事用法有違誤,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該函。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78號裁定駁回後,提起本件抗告。經查,相對人107年1月11日函係說明為使各政黨及政黨團體了解並熟悉政黨法等相關規定,訂於107年1月30日辦理說明會,介紹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資訊網、政黨法、法人登記實務及財務申報與書表製作實務(見原審卷第17-18頁),核該內容係相對人對抗告人的觀念通知,不生規制效力,而非屬行政處分,抗告人以之為標的請求撤銷,起訴不備要件且無從補正,原審據以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並無不合,抗告人未敘明理由提起抗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蘇 嫊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