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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裁字第 106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066號抗 告 人 盛萬龍等255人 詳如附表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停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案號:108年度年訴字第237號)。抗告人於案件繫屬後,向原審聲請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經原審以108年度年停字第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三、本件原裁定以: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原處分僅涉及抗告人退休給與之減少,尚得藉由日後補發差額以回復原狀,難謂有何不能回復原狀之處,故難認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已符合「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之要件。又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區分、舉證釋明個別抗告人之具體情況,僅泛論有生存權遭受威脅之急迫情事,實難認為抗告人均已釋明渠等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受有急迫危害,而有停止原處分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因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定要件不合等語,乃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聲請。

四、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退休年邁,身體健康不佳,有各疾病纏繞,本件大幅度修正退休金給付差額,致立即影響個人原來生活規劃、年老療養體病負擔或家庭必須的生活醫療費用排擠,而退休金是唯一的依靠,大幅度的短少,使年老生活陷入困境,在客觀金融環境下,退休已無謀生能力,金融機關借貸困難,有嚴重危害退休老弱者生存權的情形,合於「急迫情事」及「難於回復之損害」之要件,又本案裁定停止執行之金額,對國家財政預算甚微小,故對「公益沒有重大影響」。另清償債務、養育教育未成年子女,這些都非抗告人的沉重經濟負擔?原裁定未審酌抗告人之陳述,僅認「本案訴訟勝訴判決後可補發差額,並無損害難以回復之情形」,實難令人信服等語,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五、本院查:㈠按「(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2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原處分或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必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予以救濟之必要。而所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係指須有避免難以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

㈡經查,抗告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無非係以其等退休金

作為生活費用、教育費用及醫療費用支出來源,而原處分所適用之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審定之退休金,大幅度減少,已危及抗告人退休後生活及身體健康,且原處分之執行造成其經濟困頓,足影響抗告人身體之治療而危及其生命,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即抗告人生命之喪失,且有急迫情形云云。惟原處分是否違法,經核係屬本案實體爭議,仍待法院審酌兩造之主張並依相關證據綜合判斷,而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原處分有不待調查一望即知之違法,並非合法性顯有疑義。又行政處分若不停止執行是否將致受處分人有難以回復之損害,本應依處分內容及受處分人之個別情形而個案認定,本件原處分重新審定抗告人之退休所得,實質上係減少抗告人每月之退休所得,故原處分一旦執行,雖會造成抗告人每月退休金減少之結果,惟此等損害,性質上屬金錢之損失,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若嗣後訴訟獲勝訴判決,原處分機關仍得回復原狀或能以金錢賠償,即無法以此推論抗告人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原裁定以原處分之繼續執行,尚未涉及抗告人生存權等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之情事,認抗告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因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合,無從准許,而駁回其聲請,經核尚無違誤。抗告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誤,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沈 應 南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