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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裁字第 124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249號抗 告 人 邱奕懿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抗告人邱奕懿與相對人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間門牌編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的經過:

㈠、相對人以門牌編釘為臺北市○○區○○○○○段○○巷○○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經臺北市士林區公所辦理建物設籍人陳若敏以建物因俾利斯颱風災害受損證明案,於民國89年10月11日現場勘查結果,該建物已倒塌不存在為由,以90年2月19日北市士戶二字第9060178500號函(下稱90年2月19日函)註銷該門牌,並通知陳若敏。嗣抗告人邱奕懿提出107年2月9日請求回復門牌申請書,以系爭建物於89年間遭颱風侵襲半倒,卻被相對人誣指全倒而註銷門牌,請求回復門牌,於相對人以107年2月14日北市士戶資字第1076001646號函(下稱107年2月14日函)復表示,因建物滅失,於90年2月19日辦理門牌註銷,所請事項無以回復。

㈡、107年3月22日,抗告人邱奕懿認為系爭建物於89年間遭俾利斯颱風侵襲半倒,卻遭相對人承辦人員誣指全倒而註銷門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起訴請求回復該建物之原有門牌,經士林地院107年4月30日107年度訴字第681號裁定移送原審法院後,抗告人邱奕懿除聲明請求相對人應作成准許發給臺北市○○區○○○○○段○○巷○○號門牌之行政處分、撤銷相對人90年2月19日函(見原審卷第171、290頁)外,自107年7月10日起陸續追加莊榮兆等多人為原告或被告。

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人邱奕懿請求相對人回復發給門牌,無論是不服相對人90年2月19日函之註銷門牌行政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或申請相對人為發給原有門牌行政處分之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均須經訴願程序未獲救濟,始得提起,其未經訴願程序,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其追加莊榮兆等多人為原告或被告,狀載內容與本件爭議無關,相對人不同意追加且原訴欠缺合法性,無允許追加必要等情,以107年度訴字第64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邱奕懿之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本院查:

㈠、抗告人莊榮兆部分:行政訴訟之抗告,係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為不利於己且未確定之裁定,向上級行政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該裁定之行為。因而對裁定得提起抗告者,限於受裁定之當事人,如非受裁定之當事人,並無對裁定提起抗告之權利。本件原裁定之受裁定人為邱奕懿,莊榮兆並非受裁定人,就原裁定自無抗告權,其提起本件抗告,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㈡、抗告人邱奕懿部分:

⑴、按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

為前提,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5條規定甚明。未經提起訴願逕行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者,不備起訴要件,又不能補正,應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⑵、經查,抗告人邱奕懿於本件請求撤銷相對人90年2月19日函

之註銷門牌行政處分,未見其對該函提起訴願;又請求相對人應作成准許發給臺北市○○區○○○○○段○○巷○○號門牌之行政處分,雖曾於107年2月9日提出申請書(見相對人於原審檢附之補充答辯卷第98頁),請求回復門牌,惟於相對人以107年2月14日函(見同上卷第95頁)表示因建物滅失,於90年2月19日辦理門牌註銷,所請事項無以回復,卻未經提起訴願,逕行訴請回復,請求作成准許發給門牌之行政處分等情,業經兩造陳明(見原審107年10月12日及107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本件之起訴,不備訴訟要件且無法補正,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其訴,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有未調查完備、未經言詞辯論、未傳輔佐人莊榮兆到庭之違法等語,難認有理由,其抗告自應駁回。至抗告人邱奕懿於訴狀送達後之107年7月10日起,陸續追加莊榮兆等多人為原告或被告,而相對人表示不同意追加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原裁定以抗告人邱奕懿之追加訴狀所載內容與本件爭議無關,且原訴於法未合,因認無追加必要而予以駁回,經核亦無不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尚無可取,其抗告亦應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人邱奕懿之抗告,為無理由,抗告人莊榮兆之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蘇 嫊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裁判案由:門牌編釘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