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378號上 訴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上 2 人共同代表人 謝明星被 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宋秀玲被 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代 表 人 詹淑如
送達代收人 鄭欣玫被 上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代 表 人 江錫麟訴訟代理人 蔡育萍被 上訴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代 表 人 許萬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上訴審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8年8月7日107年度上字第1041號裁定(下稱補正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9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2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1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分別附本院卷及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22號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嗣於108年8月15日具狀對本院補正裁定提出異議,惟命補正裁定,係本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既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上訴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提起上訴而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未繳納裁判費之程式欠缺。至上訴人另於108年3月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認沈應南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法官、王德麟法官、林靜雯法官及詹日賢法官必須迴避云云,經核沈應南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法官、王德麟法官、林靜雯法官及詹日賢法官皆非本院之法官,故上述7名法官皆不生本件承審法官迴避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