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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裁字第 44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448號上 訴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兼 上2 人共同代表人 謝明星上 訴 人 黃惠真被 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宋秀玲被 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代 表 人 陶蕙如被 上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代 表 人 江錫麟被 上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代 表 人 陳宏達被 上訴 人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代 表 人 蔡新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上訴審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民國107年7月3日107年度訴字第9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均分別於107年7月5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101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分別於107年10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分別附原審卷及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013號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及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另於108年3月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認沈應南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法官、陳文燦法官、王德麟法官、林靜雯法官及詹日賢法官必須迴避云云,經核沈應南法官非本件承辦庭之法官,而林秋華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法官、陳文燦法官、王德麟法官、林靜雯法官及詹日賢法官皆非本院之法官,故上述8名法官皆不生本件承審法官迴避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樹 埔法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