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409號抗 告 人 粟振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獄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裁聲字第1308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7年12月2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程 怡 怡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陳 秀 媖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 健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