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668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62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抗告狀,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622號確定裁定有所不服,依上開所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查聲請人本件再審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9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程 怡 怡法官 張 國 勳法官 胡 方 新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