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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上字第 34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09年度上字第343號上 訴 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惟誠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 律師上 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洪淑敏被 上訴 人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兼 共 同代 表 人 曾馨源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簡妥芸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343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上字第343號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簡妥芸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0年10月12日智院駿110技協9字第1101000650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小 康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洪 慕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