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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判字第 36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上字第189號上 訴 人 周棟樑

丁玉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楊蕙謙 律師被 上訴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

參 加 人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代 表 人 程清水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程清水為參加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參加人代表人於訴訟中由程清水變更為林恊松,已經林恊松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在案,嗣參加人代表人復變更為程清水,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程清水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蕭 惠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