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再字第32號再審 原告 義美吉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高志明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 律師再審 原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代 表 人 李發耀再審 被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韓家宇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發耀為再審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再審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代表人變更,然本件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本院查明李發耀現為再審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李發耀應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鍾 啟 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