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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抗字第 44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09年度抗字第441號抗 告 人 黃良政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寄存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10年5月4日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蔡 紹 良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