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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聲再字第 62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09年度聲再字第621號聲 請 人 邱德修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75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

二、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裁字第752號裁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出「行政訴訟兵役停役事件提出異議狀」聲明不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案經原審裁定移送本院,惟聲請人此再審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6月11日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林 妙 黛法官 王 俊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裁判案由:承當訴訟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