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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聲再字第 83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09年度聲再字第835號聲 請 人 廖玉枝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政府間重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79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重測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並據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218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復對原判決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規定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以100年度再字第54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1153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504號裁定、102年度裁字第314號裁定、102年度裁字第742號裁定、103年度裁字第306號裁定、103年度裁字第1653號裁定、104年度裁字第1156號裁定、105年度裁字第1165號裁定、107年度裁字第101號裁定及108年度裁字第79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均駁回在案。聲請人猶不服,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主張略謂:系爭土地重測成果公告圖之公告面積與實地面積不同,亦與法院和解筆錄內容有出入,足認本件重測之相關數據存有諸多疑點,故請相對人提供民國81年12月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1年度訴字第464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和解筆錄所附81年11月25日西螺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示乙案原圖、系爭土地重測前地籍圖及重測後地籍圖、國土測繪中心函送西螺地政事務所之鑑測資料影本計9頁等資料,以便釐清前開疑點,原裁定對此等足以影響判決之證物漏未斟酌,該當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等語。

三、經查:原判決係經本院於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裁字第218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之該事件審結索引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08年7月10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見卷附行政訴訟聲請再審狀上本院總收文日期戳章),回溯計至原判決確定時,已逾5年期間,且核諸本件再審聲請之事由亦非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規定之情形至明。依前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蔡 紹 良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裁判案由:重測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