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603號聲 請 人 朱旺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假處分之聲請,除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外,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此在行政訴訟法第30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全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就該事件,以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事由,向本院聲請假處分。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為適當之投票安排,俾使聲請人就民國109年8月15日高雄市長第3屆市長補選案,得行使選舉之權利,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語。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文 舟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