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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裁聲字第 84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845號聲 請 人 林睿駿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其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至若判決並無上開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情形,而當事人遽予聲請裁定更正,即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未將「免職」列為授權範圍,本院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誤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未授權所屬機關得核定免職處分,為主管機關得授權所屬機關為免職處分,此為法規所無,屬判決之法規顯然錯誤,應予更為正確等語。經查,聲請人所述與首揭規定及說明不符,本院前開判決並無聲請人所謂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林 玫 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品 潔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