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810號聲 請 人 林文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銀行法事件,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其在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51號案中,聲請事項為「發回原第一審法院更審」,而非「聲請再審」。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51號裁定,以其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聲請,故要求補充裁定等語。
二、經核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451號裁定,係將聲請人之全部聲請予以駁回,並無漏未裁定之事項,故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帥 嘉 寶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