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507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19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9年8月10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2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09年7月23日109年度裁聲字第620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9年7月2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