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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裁字第 177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770號上 訴 人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沈宏海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商標評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所繳上訴審裁判費應返還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及第104條定有明文。而「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9月9日就智慧財產法院(下稱原審)108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其自行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此有原審108年10月23日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清單為憑。然本件原係經抗告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依上揭規定,應扣除前已徵收之抗告費用1,000元,應徵收之上訴審裁判費為5,000元,是其有溢繳情事,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法官 林 玫 君法官 李 玉 卿法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