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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裁字第 185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850號抗 告 人 黃良政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4日寄存送達;抗告人雖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裁聲字第211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09年4月17日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抗告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聲請本院109年5月27日院獻審三股109抗00057字第1090002336號函之法官與書記官迴避部分,因吳明鴻審判長及審三股書記官分別均非承辦本件抗告事件之法官及書記官,不生迴避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鍾 啟 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