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881號抗 告 人 楊珮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仁德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抗告人之夫翁文雄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及同段687地號土地(下稱系爭耕地)分別與他人共有,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於民國102年7月25日與共有人辦理分管登記。系爭耕地前於38年6月25日出租予訴外人蘇成心、蘇清財二人耕作,並訂有系爭租約,租期至103年12月31日屆滿。蘇成心於99年2月28日死亡,由其妻蘇陳富英繼承,並於105年10月5日辦妥繼承變更登記。蘇陳富英及蘇清財於104年1月5日申請續租系爭耕地,惟蘇清財於105年3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朱雪鄉。又翁文雄於104年1月27日申請收回系爭耕地,經相對人准其收回自耕,並函囑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部分三七五租約註記,然蘇陳富英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撤銷准收回自耕處分。於107年11月23日翁文雄將系爭耕地應有部分贈與抗告人。相對人則以107年12月18日南仁所民字第1070845884號函(下稱系爭107年12月18日函)通知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就系爭耕地依系爭判決恢復三七五租約註記。復以108年1月15日南仁所民字第1080033954號函(下稱系爭108年1月15日函,下合稱系爭二函)通知抗告人就其受贈系爭耕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會同承租人辦理系爭租約變更登記。抗告人不服系爭二函,提起訴願,遭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行政訴訟。嗣經原審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系爭二函均非行政處分,抗告人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而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審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規定,在審理案件時應盡闡明義務,使當事人盡主張事實及聲明之能事。惟原審法院並未進行此類闡明,亦未協助人民基於其事實上聲明選擇正確訴訟種類,進行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因抗告人對起訴法律關係及訴訟種類均不明瞭,已影響原審審理與判決結果,難稱適法,當有由原審法院再為調查審認之必要。又系爭108年1月15日函業已表示逾期未辦理之法律效果,足以讓受文者認已無後續處置,已足認其有准駁之表示,而對人民發生法律上之效果,自為行政處分。當非僅是單純的事實陳述或理由說明而已等等。
四、本院按:
(一)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敘述、觀念之通知或法律規範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敘述、通知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如無具體行政處分存在,即屬欠缺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且其情形無可補正,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不備其他要件,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經查,系爭107年12月18日函為相對人檢具系爭判決,通知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就系爭耕地依系爭判決恢復三七五租約註記,屬相對人依判決就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註記事項所為機關間之聯繫通知,不具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並非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該函非屬行政處分。又相對人以系爭108年1月15日函將系爭判決結果通知抗告人,並於函文內說明臺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範內容,該函文係重申既有法規意旨,其內容並未發生新的法律規制效力,亦非屬行政處分。原裁定以系爭二函均非行政處分,抗告人所提撤銷訴訟不符行政訴訟法第4條之起訴要件,而以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主張系爭108年1月15日函已表示逾期未辦理之法律效果,自為行政處分一節,非為可採。且本件上述不合法之情形無從補正,亦非能經由原審闡明權之行使即得能加以救濟,自無再行闡明之必要。抗告意旨指摘原審未行使闡明權,以協助人民選擇正確訴訟種類,於法有違,而求予廢棄原裁定等等,依上說明,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