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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裁字第 100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008號聲 請 人 馮文祥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6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經過:

㈠、聲請人因其配偶馮李細眞於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就醫化療期間使用之藥品「癌思停」(下稱系爭藥物)費用收取爭議、醫療糾紛事件向臺南市政府申請醫療爭議調處,因調處不成立,經相對人以民國105年3月30日南市衛醫字第1050050161號函附調處書通知聲請人。聲請人不服調處結果,於107年6月11日、107年9月18日提出陳情,相對人乃以107年10月18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70166789號函(下稱107年10月18日函)復略稱:聲請人配偶之適應症,不符合系爭藥物健保給付規定,經醫師解釋說明後同意自費使用該藥,且簽有自費同意書,不得再向成大醫院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退藥退費;且系爭藥物並非完全無償提供等語。

㈡、聲請人不服相對人107年10月18日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相對人107年10月18日函非屬行政處分,以108年度訴字第161號裁定駁回其訴、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67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聲請人復不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至聲請人以同一聲請再審書狀,對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678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另案裁判)。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意旨,除描述其配偶的病情變化外,並指摘成大醫院不法收取標靶費用計新臺幣116520元、醫師林博文施藥錯誤,以外包裝上有「樣品禁止轉售」字樣,為聲請人配偶施作化療,致人於死等語,對於原確定裁定以「相對人107年10月18日函係單純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聲請人之請求有所准駁,非屬行政處分,起訴不合法,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抗告等情,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蘇 嫊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裁判案由:醫療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