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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裁字第 120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203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等2相對人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99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9年5月1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09年4月24日109年度裁聲字第38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9年5月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蘇 嫊 娟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陳 國 成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