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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裁字第 122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227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71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民國109年5月1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109年4月30日109年度裁聲字第40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9年5月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蘇 嫊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