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386號再 審原 告 洪崧佑
許旭晃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再 審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複 代理 人 黃瀞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徵收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本院109年度判字第25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判字第25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林 妙 黛法官 胡 方 新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