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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裁字第 214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142號聲 請 人 林雅惠

林金全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重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5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重測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駁回其訴,並經本院101年度判字第98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聲請人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1次即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5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未依法辦理土地重測,並提供法院不實證詞及公文書,使聲請人權益受損,相對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下稱國土測繪中心)未依法官囑託合法測量並記載測量,爰請求相對人新北市政府應更正地籍圖重測成果登記,並回復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重測前為臺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000地號土地)原來寬度及房屋土地坐落位置(即如相對人國土測繪中心民國99年6月21日補充鑑定圖㈡,將000地號土地寬度由U、V兩點改為A、B兩點或A2、V兩點);相對人國土測繪中心應更正鑑定結果,並回復000地號土地原來寬度及房屋土地坐落位置(即如補充鑑定圖(二),將000地號土地鑑定成果由A2、V兩點改為A、B兩點)等語。經核其再審理由狀內表明之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實體爭議事項不服之理由,而就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鍾 啟 煌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裁判案由:重測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