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559號抗 告 人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8年8月23日108年度抗字第309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於108年8月30日具狀對本院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聲明異議,惟本院前開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陳 秀 媖法官 王 俊 雄法官 林 妙 黛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