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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裁字第 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5號抗 告 人 何牧珉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25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於108年9月20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654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欣 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