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625號聲 明 人 許世芳
許世昌許文玲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李榮東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聲明承受參加人許陳隨玉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聲明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李榮東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審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88號事件,曾於民國106年2月14日裁定命聲明人之被繼承人許陳隨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獨立參加訴訟(見原審卷第244-246頁)。惟查,許陳隨玉在原審106年2月14日裁定命參加訴訟前之105年2月21日即已死亡(見本院卷第95頁、第116頁背面戶籍資料),其自無從因該裁定取得參加人地位而成為本件訴訟之當事人,許陳隨玉既非本件訴訟當事人,聲明人以其等為許陳隨玉之子女,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鍾 啟 煌法官 蘇 嫊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