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上字第129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黃文彬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被 上訴 人 江水力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 律師
參 加 人 林福全
林樹明林名瑋林憶茹(即林樹成之繼承人)
林佩玟(即林樹成之繼承人)兼 上2人法定代理人 黃氏妙(即林樹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氏妙、林憶茹及林佩玟為參加人林樹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參加人林樹成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黃氏妙、林憶茹及林佩玟為參加人林樹成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可證。爰依職權裁定該繼承人應為參加人林樹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王 碧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 倩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