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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上字第 12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上字第129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黃文彬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被 上訴 人 江水力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 律師

參 加 人 林福全

林樹明林名瑋林憶茹(即林樹成之繼承人)

林佩玟(即林樹成之繼承人)兼 上2人法定代理人 黃氏妙(即林樹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氏妙、林憶茹及林佩玟為參加人林樹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參加人林樹成於民國110年2月22日死亡,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黃氏妙、林憶茹及林佩玟為參加人林樹成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可證。爰依職權裁定該繼承人應為參加人林樹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王 碧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 倩 如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