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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上字第 29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上字第292號上 訴 人 方怡君訴訟代理人 廖傑驊 律師被 上訴 人 屏東縣潮州鎮潮南國民小學代 表 人 林秀玲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教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本係被上訴人所屬教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4月下旬申請參加108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下稱108年教師介聘作業),經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8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審議結果,以上訴人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依10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前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介聘,爰作成不予通過上訴人申請案之決議(下稱原處分),並通知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提起申訴、再申訴均遭決定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原處分、申訴決定及再申訴決定均撤銷,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上訴人非從事相關法律實務之專業人士,原審行準備程序時雖數度行使闡明權,上訴人仍不明瞭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之差異及應用,亦無法理解受命法官闡明之內容及意義,詎原審未再為言詞辯論程序,由審判長詳細闡明行政訴訟類型及108年教師介聘作業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等情,自有未盡闡明義務之能事,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等違法。另揆諸本案相關資料卷,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上訴人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屏東縣政府教師專業審查委員會所為上訴人進入輔導期之決議,是否符合正當行政程序,確有疑義,教評會據以決議不予通過上訴人申請案;暨申訴決定、再申訴決定駁回其申訴、再申訴,均有違誤,原判決不察,遽以駁回上訴人之訴,實有調查不備及判決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等語。

四、經查,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起訴時原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申訴決定及再申訴決定,惟108年教師介聘作業於上訴人提起行政訴訟前已辦理完竣,且教師介聘作業涉及臺閩地區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職缺之志願選填及通盤分發,縱經上訴人提起撤銷訴訟而獲致勝訴之結果,仍無從僅針對上訴人重行辦理該年度之教師介聘作業,自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故上訴人提起撤銷訴訟已欠缺實益,應以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始為正確訴訟類型。經原審就此數度行使闡明權,上訴人雖以108年教師介聘作業已辦理完竣,追加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作成准予專案介聘上訴人至其他國民小學任教之行政處分(此部分追加之訴,經原審法院另為裁定駁回,上訴人提起抗告,本院另行裁定),然就其原起訴所提上開撤銷訴訟,經原審行使闡明權,上訴人仍不變更訴訟類型,致無法達成請求權利保護之目的,此部分撤銷之訴即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於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等語甚詳。經核上訴意旨無非重申不服原處分之理由,並執其一己主觀之見解,就原審已行使闡明權及論駁不採者,泛言未盡闡明義務,指摘原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不當或理由不備之違法,而非具體表明該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曹 瑞 卿法官 林 惠 瑜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蕭 惠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裁判案由:教師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