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上字第587號上 訴 人 楊文通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 上訴 人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楊明玉
參 加 人 王碧娥(即楊光吉之繼承人)
楊宗運(即楊光吉之繼承人)
楊青峰(即楊光吉之繼承人)
楊燕玲(即楊光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測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碧娥、楊宗運、楊燕玲、楊青峰為參加人楊光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參加人楊光吉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死亡,當事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經查明王碧娥、楊宗運、楊燕玲及楊青峰為參加人楊光吉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遺產稅申報書可證。爰依職權裁定該繼承人應為參加人楊光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陳 文 燦法官 王 碧 芳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