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楊明玉訴訟代理人 陳平軒被 上訴 人 陳淑子
陳廖彩蓮
陳明瓏
陳明哲陳玉鳳
陳秋芬
蕭陳碧霞方陳縈箏陳明德張文彥
張文良張文雄張文達陳寶蓮
張貴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林宜萍 律師被 上訴 人 曾美雲(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
曾美霞(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
曾政雄(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
曾文雄(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
曾木榮(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
曾美麗(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曾美雲、曾美霞、曾政雄、曾文雄、曾木榮、曾美麗為被上訴人曾陳金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曾陳金枝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上訴人曾美雲以次6人,有戶籍資料可稽。曾美雲以次6人迄未依法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簡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