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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上字第 6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0年度上字第66號上 訴 人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楊明玉訴訟代理人 陳平軒被 上訴 人 陳淑子

陳廖彩蓮

陳明瓏

陳明哲陳玉鳳

陳秋芬

蕭陳碧霞方陳縈箏陳明德張文彥

張文良張文雄張文達陳寶蓮

張貴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林宜萍 律師被 上訴 人 曾美雲(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

曾美霞(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

曾政雄(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

曾文雄(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

曾木榮(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

曾美麗(即曾陳金枝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曾美雲、曾美霞、曾政雄、曾文雄、曾木榮、曾美麗為被上訴人曾陳金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曾陳金枝於本件上訴後之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上訴人曾美雲以次6人,有戶籍資料可稽。曾美雲以次6人迄未依法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法官 蔡 紹 良法官 蔡 如 琪法官 簡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06